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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北市衛藥食字第09944977002號文函示
1.賣家如欲於網路販售手工皂時,應先確認製造場所是否達『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如達該規劃標準,則應先向相關單位辦理工廠登記,取得工廠登記正,倘若未達該規模標準,得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作業環境、衛生設備等仍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2條、第11條等)方得製造。
2.手工皂化粧品,於包裝標示、廣告亦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2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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