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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網路製造、販售『手工皂』登記辦法


依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北市衛藥食字第 09944977002 號指示。


說明:
一、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化妝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但因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規定『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如廠房面積、電力容量等未達該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自不必辦理工廠登記,惟其場地設備仍應符合化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詳細內容 請參考行政院衛生署97年1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65832號令、行政院衛生署97年5月8日衛署藥字第0970313210號 函 及 經濟部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 公告)。

二、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及同條例第24條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
是以;賣家如欲於網路販售手工皂時,應先確認製造場所是否達『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如達該規模標準,則應先向相關單位辦理工廠登記,取得工廠登記證,倘若未達該規模標準,得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作業環境、衛生設備等仍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化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2條、第11條等),方得製造,且包裝標示、廣告等亦應依上述規定辦法,以免觸法。

四、
邇來,民眾陸續反映網路賣家疑涉違法製造、販售『手工皂』化妝品,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賣家應遵守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規則辦理工廠登記『手工皂』製造、加工,以免觸法。


五、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及工業主管計關,應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化妝品及化妝品色素製造、加工之場所、倉庫、販賣處所,實地檢查其設備、裝置、製造程序、環境衛生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包裝、容器、標籤、仿單等,廠商不得無故拒絕』;同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化妝品及化妝品色素管制不良者,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六、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列第2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7條第1 項.......第15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違反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26條之1規定所謂命令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並在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相關公告、條例:
衛署藥字第0960065832號
經濟部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公告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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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nny7093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